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满足呼(略)医疗机构需求,保障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及时供应, 根据内蒙(略)《关于做好内蒙(略)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略)〕(略)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开展(略)年度(下半年)遴选工作,具体(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略)范围
(略)开展内蒙(略)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略)产品配送(含生产企业直配),且在呼(略)无配送资格的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
二、(略)条件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
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增补(略)前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违规违法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略)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企业,(略)一体化配送能力,并承(略)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能按规定时限完成配送。
(四)保证依法依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略)及呼(略)集中采购配送政策,承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接受考核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略)材料要求
所有拟参加呼(略)药品和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遴选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附件1、附件2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
(一)(略)材料请按照要求和附件模板报送,不得改动,统一使用A4纸打印,材料需逐页清晰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并按照模板顺序胶装成册。
(二)(略)材料应清晰完(略),材料因不清晰、不完(略)或错误,造成的无法核验,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不接受企业提供补证材料。
(三)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及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正,
内容不得有涂、抹、刮、擦和覆盖。
(四)(略)材料由企业被授权人按照(略)时间(略)递交,非申报时间不受理企业(略),为防止(略)材料丢失,(略)材料不接受邮寄递交。
(五)关键性(略)材料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配送企业(略)承诺书不予补充和修改。公示不通过的企业,不再接受其补充材料,可在下次遴选时重新申报。
(六)文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遴选。各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配送(略)资格,遴选通过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七)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略)工作有变化或(略)材料有调(略),将另行通知。
四、(略)流程
(一)审核、公示和备案
1、审核。呼(略)医(略)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2、公示。呼(略)医(略)对材料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内蒙(略)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呼(略)医(略)将中选企业名单报送内蒙(略)备案。
(二)资质维护
如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各配送企业需(略)内蒙古医保公共
(略)进(略)上企业资质信息,提交至内蒙(略)核验。
(四)(略)域开通
企业资质信息核验通过后,由企业联系呼(略)医(略)开通相(略)域。
五、提交材料时间和地点
材料递交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月(略)日
工作日9:(略)-(略):(略) (略):(略)-(略):(略)
递交地址:(略) 系 人:(略)系电话:(略)-(略)
呼(略)医(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