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略)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略)发展改革委起草了《(略)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略)align=""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附件:(略)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
(略)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略)((略))发改(略):(略)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为贯彻落实国家、(略)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略)同意,现(略)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略)、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略)场化气源(略)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差模式,其购销价差不得高(略)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到(略)年逐步过渡到按季度联动,今后有条件时也可按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略),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略),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公式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偏差金额/本期供气量。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五)联动幅度限制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略)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并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上调金额上限,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0.(略),下调幅度不限。当(略)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略)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略)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略),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联动程序可(略)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由价格主(略)审定后实施,当居民用气价格上调时或者非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超过1(略)时,适用一般程序。当天然气价格下调时或者非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1(略)时,适用简易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调(略)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略)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气源采购批次、采购量、采购单价、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信息。燃气用户需要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的,可以向燃气企业查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略)终端销售(略)站向社会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天然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联动机制,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加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在按联动机制调(略)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配气价格并按时校核,做好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略)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违规(略)安装费等违法行为,维护(略)场秩序。
本联动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略)((略)、(略)、(略)江(略)),(略)、(略)、(略)可参照执行,或根据《(略)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发改价格发〔(略)〕(略)号)另行制定。执行期间,若(略)出台新的政策,按(略)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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