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该项目请拨打:400-006-6655
(同时提供 标书代写、信用评级、
ISO证书办理、大数据等服务)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
2025-12-10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云阳县生活垃圾分类转运体系建设项目(垃圾中转站勾臂车采购)答疑补遗文件。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生活垃圾(略)类转运体系建设项目垃圾中转站勾臂车采购答疑文件 各(略)生活垃圾(略)类转运体系建设项目垃圾中转站勾臂车采购答疑内容公布如下:问题一、3.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接近(略)、离去(略)参数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8、9条要求▲接近(略)°:≥(略)、▲离去(略)°:≥(略)。(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8、9条要求接近(略)°:≤(略)、▲离去(略)°:≤(略)。参数设置不合理。具体理由:接近(略)与离去(略)别衡量车辆在上下坡或通过障碍物时的通过能力,虽然测量位置不同前端与后端但在双向(略)上,车辆在正反向行驶时所面临的通过性是一致的,因此在满足最低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两者(略)度应具备一致性或高度接近。
招标文件设定接近(略)≥(略)°明显低于离去(略)≥(略)°,可能偏离实际需求,形成不必要的技术壁垒。可能导致部(略)性能达标但(略)度不完全匹配的优质
供应商被排除在外,影响公平竞争。另(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和(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所要求的接近(略)、离去(略)范围不一致,一个要求大于多少,另一个要求小于多少,通常接近(略)离去(略)越大,车辆通过性越好,由此可看出在招标文件在其设置参数范围时的随意,即没有考虑参数的合理性,也没有考虑参数的符合性。如此设置参数,若非误操作,那就是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略)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接近(略)离去(略)调(略)接近(略)离去(略)≥(略)°(略)°。4.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参数中的前悬、后悬设置不合理前悬基本上是由底盘厂家确定,若限制前悬,也就是把使用其他底盘的产品排斥在外,存在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后悬是车辆尾部距最后轮的距离,该尺寸也同上面所述,在配箱后,该尺寸在实际使用中无实际意义。建议:在设置了车辆外形尺寸后,建议取消前后悬的参数限定。5.车厢可卸式勾臂车电池总储电量设置不合理电动车辆最关心的是续航里程,在电池电量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略)不同将导致续航里程的不同。且现(略)更新换代快,将会出现电池容量小而实际续航里程大的情况。另环卫车在实际使用中也是最关心的是续航里程而非电池容量本身。而招标文件把最本质续驶里程的要求不提而将次要的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明显不符合实际需求,且会因此排除掉其他耗能更小的优秀车型。建议:取消电池总储电量的要求,将该条修改为"★续驶里程等速法≥(略)km"。6.※最小离地间隙参数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略)条要求※最小离地间隙mm:≥(略)mm、(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略)条要求※最小离地间隙mm:≤(略)。两种车型参数设置范围不一致。最小离地间隙应是越大车辆通过性越好,而两种车厢可卸式勾臂车的要求范围不一致,一个大于多少,一个小于多少。如此设置参数,若非误操作,那就是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略)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两种车型的最小离地间隙统一调(略)※最小离地间隙mm:≥(略)mm。答:(1)(略)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与(略)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接近(略)离去(略),是基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及具体特点而提出的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接近(略)是主要影响爬坡时的前端通过性,离去(略)主要影响下坡或障碍物时的后端通过性,对二者的技术指标的要求,需根据车辆结构、作业场景等提出需求,强行要求二者一致,只会降低(略)体通过性。与此同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对接近(略)离去(略)的要求必须保持一致性或高度接近;(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与(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为两款不同的产品,二者接近(略)离去(略)要求不同,为正常且合理的需求。(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根据(略)况设置,要求接近(略)离去(略)“≥”,侧重于考虑车辆的通过性;(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为重型车辆,如接近(略)离去(略)过大,将导致车辆定位稳定性显著下降,而较小的接近(略)离去(略)可降低车辆的重心偏移风险,提升(略)体行驶稳定性,更符合车辆的安全作业要求及实际使用需求。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2)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略)机动车辆,根据《(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此类车辆须获得(略)机动车辆生产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而前悬后悬与外形尺寸一样,都属于工信部公告要求的主要参数;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为在二类汽车底盘上改装而成的专用作业车辆,且本项目招标要求中,前悬后悬并非固定值,按招标文件要求已给予合理的偏差范围,供应商所投产品只要在偏差范围内,均符合要求。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3)对于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电池总储电量是其核心性能指标之一,直接影响其作业效率、经济性和适用场景等。招标文件对电池总储电量提出的需求,是在综合考虑车辆实际作业场景、运营成本、作业效率等多性能后提出的需求。电池总储电量高,不仅能够增加车辆的续航里程,同时在执行长距离垃圾运输任务以及应对复杂工况(如爬坡、(略)况等显著增加电耗场景)、夏季、冬季使用冷暖空调时更具优势,更能保证车辆的综合运营需求。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4)(略)吨和(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离地间隙需求,主要根据两款车型的实际使用场景、(略)况均有不同而提出的需求。该项指标要求为非实质性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允许偏离。本项目采用综合评(略)法,最终成交的供应商为经评审后综合得(略)最高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问题二、1.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7条"▲外型尺寸:长×宽×高mm:≤(略)×(略)×(略)"参数设置不合理。具体如下:1.1长度参数设置不合理此次招标的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该车型的特点是车与箱可(略)离,在成品状态下车辆不带箱,需与用户的箱体匹配使用。在实际作业中,该车型装上箱后,车长必然大于(略)mm,此时设置空车长度小于某值完全无实际意义。建议修改为配箱后的长度尺寸要求。1.2高度参数设置不合理根据GB(略)国家标准,车辆高度应不高于(略)mm。此次招标的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该车型的特点是车与箱可(略)离,在成品状态下车辆不带箱,需与用户的箱体匹配使用。在实际作业中,由招标文件(略)体式垃圾压缩设备技术要求二、配套垃圾箱技术参数中第1.2条外形尺寸长×宽×高:≥(略)×(略)×(略)mm要求配套的箱体高度至少也为(略)mm高,总质量(略)吨底盘大梁离地高一般都在(略)mm以上,勾臂上装结构尺寸至少有(略)mm高.在装上箱体后,车辆总高至少(略)+(略)+(略)=(略)mm。由于该车的主要任务是将转运站装满垃圾的箱体运输到处理场倾倒,并将空箱拉回,在(略)个运输过程中车与箱不(略)离,因此车辆的实际高度至少有(略)mm。而招标文件要求车辆高度≤(略)mm没有实际意义,且无法满足作业需求。还可能限制符合条件的车辆种类。建议取消对车辆高度的具体要求,或者将其调(略)为符合GB(略)国家标准,即:将高度要求放宽至≤(略)mm以确保与国家标准一致,并提高投标车辆的可行性和多样性。通过这一调(略),可以避免因过严的要求而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数量,同时确保车辆在实际使用中的安全性和通过性。1.3宽度参数设置不合理根据GB(略)国家标准,车辆宽度应不大于(略)mm。然而,招标文件要求车辆宽度不得超过(略)mm。对于建筑物,设计单位都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的,是充(略)考虑了车辆宽度,已经考虑了车辆(略)况下的安全性和通过性,不存在车辆在标准范围内不能通行,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宽度不大于(略)mm要求没有充(略)依据,也未充(略)考虑国家标准,如此设置限制了大部(略)供应商的产品。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车辆外形尺寸调(略)为符合GB(略)国家标准。建议修改(略)外型尺寸在配箱情况下:长×宽×高mm:≤(略)×(略)×(略) 2.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勾臂车技术要求第7条"▲外型尺寸:长×宽×高mm:≤(略)×(略)×(略)"参数设置不合理。具体如下:2.1长度参数设置不合理此次招标的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该车型的特点是车与箱可(略)离,在成品状态下车辆不带箱,需与用户的箱体匹配使用。在实际作业中,该车型装上箱后,车长必然大于(略)mm,此时设置空车长度小于某值完全无实际意义。建议修改为配箱后的长度尺寸要求。2.2高度参数设置不合理根据GB(略)国家标准,车辆高度应不高于(略)mm。此次招标的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该车型的特点是车与箱可(略)离,在成品状态下车辆不带箱,需与用户的箱体匹配使用。在实际作业中,该车型装上箱后,其车与箱的最高处基本接近(略)mm。由招标文件(略)体式垃圾压缩设备技术要求二、配套垃圾箱技术参数中第2.2条外形尺寸长×宽×高:≥(略)×(略)×(略)mm要求配套的箱体高度至少也为(略)mm高,总质量(略)吨底盘大梁离地高一般都在(略)mm以上,勾臂上装结构尺寸至少有(略)mm高,在装上箱体后,车辆总高至少(略)+(略)+(略)=(略)mm,由于该车的主要任务是将转运站装满垃圾的箱体运输到处理场倾倒,并将空箱拉回,在(略)个运输过程中车与箱不(略)离,因此车辆的实际高度至少有(略)mm,而招标文件要求车辆高度≤(略)mm没有实际意义,且无法满足作业需求。还可能限制符合条件的车辆种类。2.3宽度参数设置不合理根据GB(略)国家标准,车辆宽度应不大于(略)mm。然而,招标文件要求车辆宽度不得超过(略)mm。对于建筑物,设计单位都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的,是充(略)考虑了车辆宽度,已经考虑了车辆(略)况下的安全性和通过性,不存在车辆在标准范围内不能通行,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宽度不大于(略)mm要求没有充(略)依据,也未充(略)考虑国家标准,如此设置限制了大部(略)供应商的产品。建议: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车辆外形尺寸调(略)为符合GB(略)国家标准。建议修改(略)外型尺寸在配箱情况下:长×宽×高mm:≤(略)×(略)×(略)答:(1)(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略)机动车辆,根据《(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此类车辆须获得(略)机动车辆生产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而外形尺寸作为工信部公告重要参数,并非无实质意义的指标;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略)-(略)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车辆高度不得高于(略)mm,宽度不得宽于(略)mm,招标文件需求参数均未超出该强制性标准要求,且外形尺寸作为技术指标,是招标人根据(略)况和实际使用场景决定,符合(略)实际使用需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法律规定。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2)(略)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略)机动车辆,根据《(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此类车辆须获得(略)机动车辆生产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而外形尺寸作为工信部公告参数,并非无实质意义的指标;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略)-(略)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车辆高度不得高于(略)mm,宽度不得宽于(略)mm,招标文件需求参数均未超出该强制性标准要求,且外形尺寸作为技术指标,是招标人根据(略)况和实际使用场景决定,符合(略)实际使用需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法律规定。故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问题三、依据招标文件评(略)标准"技术参数部(略)的(略)吨纯电动钩臂车和(略)吨纯电动钩臂车,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被扣(略),其他品牌产品均要被扣(略),限制和排斥其他品牌产品,严重有失公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