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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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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卫健委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 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公示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安徽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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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12-10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市卫健委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 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公示。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现将我委调(略)后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至(略)月(略)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略)、电话等方式在公示(略)卫生健康委(略)中介服务清单((略)年版)(详见表1、表2、表3、表4)  (略)卫生健康委员会(略)年(略)月(略)日 (略)卫健委权责清单((略)年版)(表1)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1行政强制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略)的临时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略)。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3.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略)笔录,4.实施强制措施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5.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略)或者变相私(略)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略).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略).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略).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处罚|对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略)以上5(略)以下的罚款;逾(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略)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处罚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等九类情形的处罚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处罚|对发生(略)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处罚|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处罚|对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对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对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处罚|对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略)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三)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四)发生(略)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五)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六)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七)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八)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九)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略)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略)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处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罚|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修订)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逾(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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