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破产清算案<(略)造价鉴定机构的公告(略)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沪(略)破(略)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略)(以下简称恒驰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沪(略)破(略)号《决(略)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略)破产清算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债(略)开发建设的恒驰公司幕墙(略)造价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略)基本情况<(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证:(略)MA1J2WTU(略),成立于(略)年(略)法定代表人:(略)权架(略)持股(略).(略)%、(略)持股0.(略)%。
二、鉴定工作内容及要求<(略)《(略)台套新能源汽车车身(略)部件建与(略)总成建设项目1#生产车间(1标段)(略)(上海松江)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沪汽(略)工(略))、《恒大新能源汽车上海基地1#-(略)#辅房外(略)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沪汽(略)工(略))、《恒大新能源汽车上海基地(略)#套色车间外(略)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沪汽(略)工(略))及系列补充协议全部已(略)造价鉴定,(略)造价鉴定报告;
(二)对恒驰(略)造价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但(略)量清单核定、人工、材料等价格核定、对施工机构出据的数据进行核定、对(略)决算进行造价鉴定等;
(三)根据破产清算(略)认为需要造价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包括但不(略)建设过程中相关设备材料(略)场调研,提供相应价格参考;
(四(略)造价鉴定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单项或(略)体鉴定报告;
三、招募流程
鉴定机构将通过公开招募方式进行选聘,招募期为7天。
四、(略)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略)机构应为依据中国法律(略)造价咨询机构,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二)(略)机构应当入围(略)公示的(略)资质鉴定机构名单,并具有相关业务经验;
(三)(略)机构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不(略)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可能影响受委托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四)(略)机构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应业务熟练、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略)德、执业纪律和征信记录,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行业惩戒记录等。
(五)(略)机构应在近(略)年内,有(略)造价工作的业绩,同时拟指派参与服务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应具备(略)造价工作丰富的经验;
(六)(略)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以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成员。
(七)(略)机构在近(略)年内,具有企业破产案件服务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五、(略)材料要求
(一)应提交资料
1.主体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复印件(略)等证明鉴定主体资格和联系人的资料。
2.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简介、项目成员组成、类似业绩、初步工作安排、报告预计出具时间等;
3.报价方案:鉴定费收取方式及收取鉴定费的时间等;
4.保证函(格式自拟):保证内容包括(略)机构认可本公告内容;与债务人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项目成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以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工作人员;
5.鉴定机构认为与本次业务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略)材料要求
1.(略)材料装订成册并密封,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加盖参选机构公章,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全部文件应提供正本1份,副本4份,合计5份;
2.(略)时间:(略)时间截止至(略)年(略)月(略)日(略):(略)前将(略)材料邮寄至管理人处;
3.(略)地址:(略)7(略),联系人:(略)系电话:(略)。
六、机构的确定
1.评审小组将采取综合评(略)的方式在(略)机构中选择责任心强、效率高、有实力、收费合理且具有处理类似项目经验的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鉴定工作,未被聘用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具体评(略)标准详见附件)。
2.本次竞聘不设(略)答疑环节,由评审小组依据各(略)机构提交的(略)资料进行书面评选,评(略)第一名作为中标机构,第二名作为备选机构(若有),其余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如出现评(略)相同情形,以报价较低者优先。被选定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工作期间若因中标(略)决定更换服务机构的,备选机构不得拒绝。
3.(略)机构的报价应为包干价,中标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差旅费、住宿、餐饮等费用统一计入服务费用,不单独报价及结算。
4.(略)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还。
七、特别说明
1.本公告中所列恒驰公司的基本情况,仅供意向鉴定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承诺。
2.本公告内容对所有参与招募的鉴定机构,具有同等效力。
3.本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二(略)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