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略)霸”“(略)霸”“沙霸”“矿霸”“(略)霸”“(略)霸”等涉黑涉恶和制售假劣肉制品及假冒伪劣食品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升民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相关“(略)霸”“(略)霸”“沙霸”“矿霸”“(略)霸”“(略)霸”等涉黑涉恶和制售假劣肉制品及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
一、问题线索征集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痞霸势力;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略)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百姓、称霸一方的“(略)霸”“(略)霸”;
(三)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略)里、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四)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操纵和(略)基层组织选举,把持和干扰基层政权、(略)集体财产、垄断集体资源的黑恶势力;
(五)(略)振兴、征地拆迁、土地变更确权等过程中强取豪夺、强拆强占,或者聚众影响和阻挠集休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黑恶势力;
(略)建设中干扰施工、垄断建筑装修材料,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七)聚集在人员密集场所、繁华(略)域拉帮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强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略)霸”“(略)霸”等痞霸势力;(八)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垄断矿产资源、非法占地洗沙、盗采河沙等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沙霸”“矿霸”;
(九)操纵、经营“黄赌毒”,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一)党员((略)、(略))干部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存在黑恶势力问题,以及纵容、包庇痞霸势力活动,为痞霸势力充当“后台”“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十二)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黑恶痞霸势力;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四)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十五)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
(十六)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
(十八)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
(十九)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十)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二十一)伪造或冒用他人品牌、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等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行为;
(二十二)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如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肉类产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生产假冒鸭血制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十三)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制品;
(二十三)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二十四)“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及风味特产(略)售店等直接或涉及制售假劣肉制品行为。
二、线索举报保护措施及奖励兑现
永(略)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线索核查处理工作,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举报的线索,一经查实,将兑现奖励。
三、反映问题(略)
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通过(略)反映举报:
1.举报电话:(略)
2.举报地址:(略)8号永(略)刑事侦查大队),邮政编码:(略)
永(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