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直各(略)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落实“四类”违法违规专(略)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略)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廉洁高(略)采购(略)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闽财规〔(略)〕(略)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守评审纪律,筑牢廉洁防线
招标项目评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索取或违规收取报酬。除按照统一标准获取的评标劳务报酬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索取、收受财物、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宴请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私下接触与串通。严禁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及结束后,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投标文件、评审结果等事项进行非正当沟通、私下接触或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严禁不客观公正履职。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敷衍塞责、随意打(略),不得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无书面说明,不得擅离职守,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审慎。
(四)严禁泄露评审秘密。严禁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结果、中标(成交)候选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二、规范代理行为,斩断利益链条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执业行(略)
(一)严禁组建“专家库”。(略)罗、组建、利用相对固定的评审专家群体,建立与特定评审专家的常态化、非正常联络机制。
(二)严禁操纵干预评审。严禁在评审过程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误导性影响,诱导专家作出有失公正的评审意见,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成交)提供便利。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责任追究
(一)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大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其纳入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略)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暂停抽取资格、解聘出库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依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理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