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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于
2025-12-08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远东鹏质疑复函〔(略)〕1-(略)号各投标人:(略)月(略)日收到投标人委托同城急送寄送的《关于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已收悉。该《质疑函》放置在我司(略)走廊处,后由我司工作人员在(略)走廊处发现。该《质疑函》就“关于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略)F-1)”的特定
资格要求有关事项进行质疑。经采购人确认,现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质疑事项1:我方在参与贵方组织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项目”
招标活动中,针对
招标文件第7页第3点“特定资格要求”中未明确《(略)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深圳卫健委通知”)第三点“严格审核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
资质”的疏漏,存在“投标单位资质(略)地同实际洗涤场地不相符的风险”,进而违反“深圳卫健委通知”的有关要求。事实和依据:依据《(略)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通知》第三点“严格审核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资质,加强质量验收和反馈”的要求,结合招标文件现有内容,具体依据如下:招标文件未明确澄清:“投标单位资质((略)地址)同实际洗涤生产地址必须一致。仅要求提供各投标单位资质,不要求实际洗涤生产地址一致,存在服务实质外包的风险和瑕疵。
投标文件中应明确“一致性”资格审查,才符(略)卫健委的相关通知之要求,也是医疗织物洗涤社会化合规的前提。如发现投标资质(略)地同实际洗涤生产场地完全不同,应视同隐瞒投标,追究违法责任!”,对照招标文件第3点仅要求投标人提供各类排污类证件,未明确“投标单位资质((略)地)同真实洗涤地址(生产地)必须一致,如发现不一致视同隐瞒投标,追究违法责任。”只有确保“资质(略)地和实际生产地一致性”才能满足《深圳卫健委通知》第三点的管理要求。相关请求:招标文件须澄清说明:“投标单位资质((略)地)同真实洗涤服务地址(生产地)必须一致,如发现不一致视同隐瞒投标,追究违法责任。”法律依据:深圳卫健委通知一一《(略)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通知》(详情请见
附件一)第三点、严格审核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资质,加强质量验收和反馈“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审核洗涤服务机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污水站排污许可证、污水站固废处理合同、医废处理合同等完善签订的外包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规范医用织物回收运输、(略)类洗涤消毒操作流程并提高验收标准,加强医用织物洗涤消毒质量控制。应采取(略)核查、查验检测报告或
评估消毒效果等方式,严格把控医用织物洗涤消毒质量,督促确保第三方洗涤服务机构医用织物的洗涤消毒质量达到国(略)消毒卫生标准》GB(略)-(略)、国家卫生行(略)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略)-(略)要求,并要求洗涤服务机构定期提交具备CMA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用织物微生物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报告。”(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略)提交的《质疑函》为准)。(二)答复:1、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1)贵司对《(略)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通知》第三点的理解存在偏差,该通知未要求“资质(略)地与实际洗涤地址必须一致”。(2)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城(略)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或《排污许可证》,且需确保证书在有效期内,该要求与《(略)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的通知》中“审核污水站排污许可证”的资质要求完全一致,已实现对洗涤服务机构环保合规性的管控。(3)关于贵司提及的“存在服务实质外包的风险和瑕疵”: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略)包、转包。”规定本项目不允许非法(略)包、转包。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
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略)资本、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为采购人自行采购(委托)项目,如贵单位对本答复函内容不满意的话,请参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依循有关自行采购管理规定,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人投诉。“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贵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司工作进行监督,希望贵单位在今后的
招标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略)-(略)转(略))此复。 (略) (略)年(略)月(略)日(略)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