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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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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沐川县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四川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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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12-08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公告公示||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沐川县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住房和(略)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略)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全力贯彻国家、(略)、(略)决策部署,进一步(略)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结合沐川(略)初拟了《(略)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时间(略)日((略)年(略)月(略)日(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略)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住有所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略)中低收入、外来户籍、(略)民等群体住房保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涵盖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略)统筹监管、(略)类保障、规范运营、动态退出机制,限定租赁用途、建设标准及租金水平(略)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协调房源筹集、资金保障及政策落实;(略)住房(略)牵头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略)配、运营监管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保租房的相关工作;(略)、(略)、(略)人力资源和(略)、(略)((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公租(略)低收(略)中等偏下收入者、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保租房(略)民、青年人,在沐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基层公职人员等群体阶段性住房需求。(略)住房(略)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略)配、受理、审(略),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二章公租房管理第一节房源(略)投资新建的住(略)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略)约定建设的住房。第二节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公租房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两种保障方式不(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略)补贴,由其(略)场租赁住房的住(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后,根据配租人的类别差别化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第八条公租房实行自愿申请、(略)级审核、(略)批公示、轮候配租、动态管理的制度。第九条申请租赁补贴的,参照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第十条申请公租房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下同)共同申请,根据不同类别要求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略)低收入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略)年以(略)城规划(略)户籍,(略)实际居住的。2.家庭人均月(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3.家庭成员在本(略)住房、经营性用房(略)住房面积低于(含)(略)平方米。4.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略)中等偏下收入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略)年以(略)城规划(略)户籍,(略)实际居住的。2.家庭人均月(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含3.5倍)以内。3.家庭成员在本(略)住房(略)住房面积低于(含)(略)平方米。4.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汽车登记,其价值应低于6(略)(以车辆购置税发票载明的购车价为准,下同)。(三)农民工。指(略)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略)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略)域范围内就业,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本人提供(略)域内就业社保缴纳证明((略)年以上含(略)年)。2.户籍不(略)域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持有沐(略)《居住证》或《居住证明》。3.家庭(个人)人均月(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含3.5倍)以内。4.家庭(略)范(略)住房(略)住房面积低于(含)(略)平方米。5.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汽车登记,其价值应低于8(略)。(四)外来务工人员。是指(略)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略)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略)域范围内就业,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本人提供(略)域内就业社保缴纳证明((略)年以上含(略)年)2.申请人须持有沐(略)《居住证》。3.家庭(个人)人均月(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以内。4.家庭成员在本(略)住房(略)住房面积低于(含)(略)平方米。5.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汽车登记,其价值应低于(略)。(五)其他特殊人群申请公租房(略)批(略)备案。第十一条户型限制条件。家庭成员为一至二人的,原则上只能申请1居室公租房;家庭成员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可以申请2居室公租房。第十二条公租房应从最困难人群保起,优(略)低收入者;有高龄、残疾人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可优先配(略)层公租房。第十三条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略):(一)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到户籍(或就业)所(略)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承诺书、(略)、户口簿、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收入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婚姻证明、车辆证明、房产证明、住房公积金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初审。(略)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或到工作单位走访调查的方式,就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略)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在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公示初审情况,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略)进行审核。(三)(略)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略)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通(略)站发布等方式公示审核情况,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后将相关(略)报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略)住房(略)可通(略)站、沐川电视台发布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略)审批通过后,有房源的情况下直接(略)配公租房,无房源的情况下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略)通知(略)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略)及有关部门复核后及时对异议进行处理(略)、(略)人力资源和(略)、(略)等部门(略)、(略)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如实申报或无理取闹的申(略)、(略)可不予(略)。第三节轮候与(略)配第十五条轮候。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进行登记确定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不超过(略)年。对登记入册的轮候申请人,根据其困难程度确定轮候(略)配批次及先后顺序。第十(略)根据公租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摇号或者公开抽签的方式,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略)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略)明确的优抚对象,列为第一类保障对象;其余轮候对象,均列为第二类保障对象,在第一批保障对象公开摇号或公开抽签(略)配房源后,第二类保障对象再按照顺序公开摇号或公开抽签配租。第十七条配租程序。公租房的配租,除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略)外,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略)根据申请人及房源(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组织公开实物配(略)、(略)以及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二)配租公示。对公租房的配租结果应(略)站发布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约入住。第十八条签约入住。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略)入住手续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略)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未按期(略)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入住后,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公租房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对违反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收回房屋。第十九条房屋调换。公租房配租后,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异地调(略)提(略)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调换,并按程序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原则上只能申请调换一次公租房。第二十条(略)应建立公租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联席会议成员(略)住房(略)、(略)人力(略)、(略)组成,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研究解决租赁补贴和公租房人员动态调(略)及拖欠租金等问题。第二十一条租赁补贴与公租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略)内按7(略)平方米月计算。1至2人家庭补贴面积为人均(略)平方米;3人家庭补贴面积为人均(略)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补贴面积为人均(略)平方米。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同地段、(略)场商品住房租金的(略)%-(略)%。申(略)低收入者的,(略)场租金的(略)%(略)租金;申请人为农民工的,(略)场租金的(略)%(略)租金;申(略)中等偏下收入者的,(略)场租金的(略)%(略)租金;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略)场租金的(略)%(略)租金。拆迁安置(略)批示收取。配租(略)人民(略)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节使用与退出(略)负责公(略)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室内维修由承租户自行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共租赁(略),按《(略)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协议约定(略)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通过财政统筹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加强公租房租金收缴(略)及(略)做好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略)应建立公租房的房屋使用档案,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略)、真实、准确,并根据承租人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承租户档案信息,实现公租房的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七条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略)同意,装修有关费用在腾退公租房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八条公租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复审申请。经所在社(略)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第二十九条经审核,承租人(略)低收入者有关规定条件,(略)中等偏下收入者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继续承租现有的公租房,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类别的租金。第三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在收到腾退通知后(略)日内腾退公租房:(一)提供虚假家庭收入、就业情况、家庭人口及住房等申报资料的。(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三)改变公租房用途的。(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五)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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