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略)人饮供水价格和农业(略)类水价调(略)”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公示
为充(略)了解社会各界对“(略)人饮供水价格和农业(略)类水价调(略)”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诉求,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略)〕(略)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略)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略)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甘办发〔(略)〕(略)号)及《关于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报备工作的通知》(甘稳评办发〔(略)〕2号)等文件政策规定的要求,依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化程序的要求,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内容,天祝藏(略)发(略)委托对“(略)人饮供水价格和农业(略)类水价调(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项目基本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项目概况
1.事项名称:(略)人饮供水价格和农业(略)类水价调(略)
2.实施地址:(略)
3.实施单位:天祝藏(略)发(略)
4.事项概况:拟调(略)人饮供水价格和农业(略)类水价,具体调(略)方案如下:
(1)(略)人饮水价调(略)方案
1.供水价格。提水、自流统一调(略)为2.(略)/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由3.5(略)/立方米调(略)为3.8(略)/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由(略)/立方米调(略)为(略)/立方米。供水价格中不含水资源税,按照《(略)财政厅 国(略)甘(略) (略)水利厅关(略)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略)〕(略)号文件执行。
2.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略)三级,级差为1:2.5:5,第一级水量,人均2.4立方米/月以内(含2.4立方米),按调(略)后水价收费;第二级水量,人均2.4立方米/月(不含2.4立方米)至3.4立方米/月(含3.4立方米),按调(略)后水价的(略)%收费;第三级水量,人均3.4立方米/月以上(不含3.4立方米),按调(略)后水价的(略)%收费。
3.超定额累进加价。对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用水定额部(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即超定额(略)%(含(略)%)、(略)%(不含(略)%)至(略)%(含(略)%)、(略)%(不含(略)%)至(略)%(含(略)%)、(略)%以上的,超出部(略)在计量水价基础上(略)别加价(略)%、(略)%、(略)%、(略)%。用水定额按照《(略)行业用水定额((略)版)》执行。
(二)农业水价调(略)方案
1.供水价格。继续执行现行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为2(略)/亩·年,计量水价为0.(略)/立方米。供水价格中不含水资源税,按照《(略)财政厅 国(略)甘(略) (略)水利厅关(略)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略)〕(略)号文件执行。
2.(略)类水价。在农业用水定额内,对种植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实行基础水价;对种植经济作物的,水价上浮5%。对未使用已配套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的作物在(略)类水价基础上实行上浮水价,水价上浮(略)%。
3.(略)档水价。继续按现行制度执行,即超定额(略)%(含(略)%)、(略)%(不含(略)%)至(略)%(含(略)%)、(略)%以上的,超出部(略)在计量水价基础上(略)别加价(略)%、(略)%、(略)%。
4.实施节水奖励。继续按现行制度执行,节水量在配水水量(略)%(含(略)%)以内的,按水价的(略)%乘以节水量进行奖励;节水量在配水水量(略)%(不含(略)%)至(略)%(含(略)%)的,按水价乘以节水量进行奖励;节水量在配水水量(略)%(不含(略)%)以上的,按水价的(略)%乘以节水量进行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5.调(略)供水价格的必要性:
武(略)暂未发布(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以(略)年数据(略)析,(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略)。以四口之家为例,用水量按照《(略)行业用水定额((略)版)》规(略)居民用水(略)L/人·d计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略) (略)/立方米时,水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略) (略)/立方米时,水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略)%。当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略)为2.(略)/立方米时,提水用户水费每月减少支出5.(略),自流用户每月增加支出8.5(略),水费提水用户可直接减轻用水负担,自流用户水费有一定上涨,通过前期调查,本次调(略)人饮供水价格对大部(略)居民用户实际影响较小。统一居民用水价格后(略)不同价的价格差异,体现“公平负担原则”,避(略)域不同而导致的用水成本不同,进一步落实了国家、(略)、(略)供水价格管理有关要求,提升全社会的用水效率,推动水资源更合理地利用。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征求公众意见对象为天祝(略)城(略)居民及相关职能部门。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您对本事项实施的态度(请说明支持和反对的理由)
(2)您对本事项实施存在哪些担忧?
(3)您认为本事项实施对您有何影响?
(4)如果本事项实施对您产生了影响,您有哪些诉求?
(5)您认为本事项实施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6)您对本事项实施的意见、建议。
(7)您认为本事项实施存在的社会风险有哪些?
三、公众参与方式
您对本事项实施的意见或建议,可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电话、电子(略)等方式反馈给我们。您的意见和建议将对本事项实施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此,对您的积极参与,我们由衷地表示感谢!
四、公示周期
自(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联系方式
1.实施单位:天祝藏(略)发(略)
联 系 人:李发岩
联系电话:(略)
2.(略)
联 系 人:(略)span>
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示
天祝藏(略)发(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