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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明光市人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三。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三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
项目编号:(略)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设备采购项目首次公告日期:(略)年(略)月(略)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质疑事项1:针对技术要求中的★1、高端彩(略),主要用于成人心脏、全身、血管外周、脑血管、腹部、浅表器官等;并具备二维和实时三维经胸超声心动图成像技术及三(略)超声心动图成像技术,超声心脏临床诊断应用和全身检查为主。该参数(略)需求脱节,构成不合理限制。事实依据:一与实际采购情况矛盾参数中列举的“具备二维和实时三维经胸超声心动图成像技术及三(略)超声心动图成像技术”,均为专科或特殊(略)需求:(略)心脏探头需侵入性操作,仅限心内科或心外科复杂病例(略)进行,脱离临床需求。本次采购明确未配置上述高端探头来应用,导致参数与实际使用场景完全脱节。二 重要参数设定加剧不公平竞争将与实际配置脱节的选配探头列为废标参数,会导致评审中过度侧重该冗余指标,忽视设备与采购需求的实际匹配度,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排斥。答复1:此条参数不做修改。理由如下:1、关于参数设置与实际采购需求关系问题(1)采购需求要有(略)体性与前瞻性。本项目采购的“高端彩(略)”,其技术要求是基于对“主要用于成人心脏、全身、血管、腹部、浅表器官等”及“以超声心脏临床诊断应用和全身检查为主”这一核心需求的全面(略)析和专业判断而制定。设备的技术能力是一个完(略)的体系,所列技术参(略)具备上述检查所需的(略)和高端功能潜力。(2)功能设置要有代表性而非强制使用要求。“具备二维和实时三维经胸超声心动图成像技术及三(略)超声心动图成像技术”这一技术指标的设定,主要目的在于:①
评估设备的等级,该指标是(略)是否属于“高端”范畴,尤其是在心脏超声应用领域是否具备先进技术能力的关键标志之一。它反映了设备的成像技术水准、计算处理能力及(略)架构的先进性;②确保技术完(略)性与扩展性,要求设备具备这些技(略)完(略)、能够支持复杂心脏检查功能的基础。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在日常体检中频繁使(略)探头,而是强调设备应具备应对更精密检查需求的技术储备和(略)可能遇到的特殊病例筛查或深度检查需要,同时也为未来可能的业务拓展或教学科研需求预留空间;③(略)设备档次,该参数有助于在
招标评审(略)不同技术层次和定位的超声设备,确保我单位获得真正符合“高端”定位的产品。2、关于参数与实际配置及使用场景关系问题(1)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是对所投产品本身功能的要求。要求设备“具备”某项技术,(略)支持此项功能。这不等同于强制要求本次采购必须包含实现该功能的所有特定探头((略)探头)。设备的“能力”与本次采购具体“配置”哪些探头,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我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
预算等因素,在满足(略)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探头的选配方案。(2(略)的职责包括早期发现、筛查潜在疾病。具备先进的心脏成像技术(包括经胸实时三维(略)),即使不配置或极少使(略)在常规经胸心脏检查中能提供更精准、更清晰的二维及三维图像,有助于更准确地发现心脏结构异常,提升体检筛查的质量和(略)用于常规检查的提质增效,正是本次采购的合理需求之一。(3)当前,我单位全院一盘棋,固定
资产均需调配、共享使用,此次采购的设备也是纳入共享资源池统一调配,有利于节约国有资产。此次采购更注重设备应具备应对更精密检查需求的技术储备和能力。3、关于参数设定与公平竞争关系问题(1)该条参数设置合法、合规。该技术参数的设置,是基于采购项目的实际功能需求(高端、全面的心脏及全身检查能力)而提出的,旨在保证采购设(略)完(略)性,并非针对特定品牌或
供应商设置。(2)本项目评审将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标准通常会综合考量设备的(略)体性能、技术指标的符合性、配置的合理性、价格、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因素,而非孤立地、过度地强调某一项参数。将关键的高端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是为了设置合理的技术门槛,确保所有中标候选产品均处(略),这符合高端设备采购的惯例,有利于保障采购质量,杜绝低档次产品低价冲标。(3)(略)面上多家主流品牌的高端机型均能满足此技术要求,例如飞利浦、GE、西门子、佳能、联影、迈瑞等。参数的设定并未不合理地限制投标人,相反,它明确了竞争的技术基准,有助于在同等高水平上开展竞争。综上所述,该参数是我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的合理技术要求,旨在保障采购到(略),以满足当前及未来的业务需求。该参数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情形,也不构成不合理的竞争限制。因此,根据上述质疑回复,我方认为此次投标参数公平、公正、公开,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质疑事项2:针对于技术要求中的▲2(略)主机或具备同等技(略),具备持续升级能力,可满足临床开展新技术应用的需求。该条款存在两大核心问题:一是直接限定特定品牌专属,涉嫌指向性;二是“同等技术标准的”标准模糊,导致非限定型号的合规产品面临不被采纳的重大风险,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依据:一限定机型均为特定品牌专属产品:经(略)属(略)均为(略)间接指向特定供应商,对其他品牌形成隐性歧视。二同等技(略)证明材料要求缺乏客观标准:条款未明确“同等技(略)”的判定依据如技术参数、(略)场定位、认证标准等,也未界定“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和审核标准,完全依赖评标委员会主观判断。我方产品在核心性能、临床应用、质量认证等方面与限定机型处于同一档次,但因缺乏明确判定标准,证明材料存在被随意否定的风险,无法获得公平(略)违背充(略)竞争原则:超声行业内,各品牌均有技术水平相当的合规产品,但条款通过(略),直接将大量优质潜在投标人排除在核心竞争之外;而模糊的证明材料要求进一步压缩了非限定品牌的参与空间,与“确保充(略)竞争”的招投标基本要求相悖。答复2:此条参数不做修改。理由如下:1、关于参数设置涉嫌指向特定品牌问题(1)本条参数的核心采购需求在于,要求投标产品需搭载各品牌最(略),以确保所采购设备在硬件架构、信号处理、成像算法等方面具备当前行业顶尖或领先水平,并拥有良好的技术前瞻性和可持续升级能力,以满足未来临床新技术应用的需求。(2)招标文件中列(略)”,是采购(略)场调研所了解到的、在超声技术领域公认具备先进性和代表性的示例。这种列举方式,(略)”这一技术概念提供具体、可参照的实例,帮助各潜在投标人更直观地理解采购人所要求的技术等级和定位。(3)本条参数中“或具备同等技(略)”明确了参数的非排他性和开放性。明确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只要提(略)性能、持续升级能力等方面能够(略)的水准,即被视为符合要求。这并非限定品牌,而是设定了明确的技术性能目标。2、关于“同等技术标准”判定标准问题(1)“同等技术标准”的判定,并非依赖评标委员会的主观臆断,而是基于招标文件已详细载明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综合比对。(2)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部(略),包含了图像(略)辨率、帧频、探头性能、成像模式(如所述的(略)架构、(略)功能、临床应用工具、
数据管理能力等具体、可量化或可验证的技术指标。这些指标共(略)”技术水平的客观评价体系。(3)潜在投标人需在
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产品技术规格的详细说明或技术白皮书或权威检测报告或公开发表的性能对比数据等客观证明(略)技术标准。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提供的全部技术证明材料进行集体审议和比对,判断其(略)体技术方案是否达到采购需求。这是一个基于客观证据和行业共识的专业评审过程。3、关于参数设置是否违背公平竞争原则(1)为采购高端的医疗设备而设定的高技术门槛,是保障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正当需要(略)”是基于本项目对设备先进性、长期适用性的核心需求,该要求本身不具有排他性。(2)目前超(略)场中,除列举示例所涉品牌外,其他主要知名品牌例如西门子、GE、三星、联影等,(略)下(略)均在技术上追求行业领先,均能通过提供充(略)的(略)符合“同等技术标准”。该条款并未关闭其他品牌参与竞争的大门。(3)该参数鼓励所有投标人(略)和最优的性能方案参与竞争,实质上是引导技术竞争,而非限制品牌竞争。这有助于我单位获得真正技术领先的产品,符合公共利益和
资金使用效益。综上所述,本条技术参数通过“示例列举+开放性条款”的(略)技术先进性的要求,为所有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该条款的设置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也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根据上述质疑回复,我方认为此次投标参数公平、公正、公开,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质疑事项3:针对于技术要求中▲4、所投设备具有在国家食品药品(略)的Ⅲ类医疗器械(略)证,该设置存在不合理性,本次招标所需的腹部凸阵探头、高频线阵探头、相控阵心脏探头、阴超探头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范畴,三类(略)证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求,构成不合理限制。事实依据:一招标所需探头的管理类别有明确法规界定:根据《医疗器械(略)类目录》超声诊断用探头凸阵探头、高频线阵探头、相控阵心脏探头、阴超探头作为超声换能器组件,核心功能是人体组织成像,风险等级为中度,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无需通过三类医疗器械的严格管控即可保证安全有效。二三类医疗器械的适用场景与本次招标无关:第三类医疗器械特指具有较高风险、需特别措施控制安全的产品,如超声肿瘤聚焦刀、血管内介入超声设备等治疗或侵入性诊断设备,而本次招标仅涉及常规超声诊断探头,无高风险应用场景,三类(略)证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完全不匹配。三二类(略)证已能充(略)满足使用要求:我方产品及行业内同类合规设备,均凭第二类医疗器械(略)销售,其探头的成像精度、安全性、有效性已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完全可覆盖本次招标的临床应用需求,强制要求三类(略)证属于“超标准设定门槛”。答复3:此条参数不做修改。理由如下: 1、该条参数的设置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条参数要求的对象是“设备”而非“探头”,参数要求并非对招标所需探头本身提出超越其管理类别的(略)要求(略)安全性、有效性及临床应用综合风险管控的(略)体考量,条款明确要求为“所投设备”需具有Ⅲ类医疗器械(略)证,而非单独列出的各类探头。(略)机的(略)类别判定,是基于其技术复杂程度、临床应用风险等因素的综合评价,许多中高端超声诊断设备(略)机被划归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这(略)度进行风险管控的要求。2、关于“三类医疗器械适用场景与本次招标无关”的观点存在误解。第三类医疗器械并不仅限于治疗或高侵入性设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略)类规则,用于支持、维持生命或具有潜在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均可被划(略)为第三类。本次采购的设备在多种重要脏器(如心脏、腹部大血管等)诊断中的广泛应用,其诊断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临床决策,风险较高,因此要求(略)机为Ⅲ类证,正是为了匹配其实际的临床应用风险和重要性。3、基于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临床需求、应用场景、性能要求及长期使用的可靠性、稳定性等综合考量,认为有必要设定更高的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