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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关于发布《2026年汶川县科学施肥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发布时间:2026-04-02 地区: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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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注册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注册查看) 委托,于2026-04-02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关于发布《2026年汶川县科学施肥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科学技术和(略)关于发布《(略)科学施肥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 根据农业农(略)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项目《(略)科学施肥增效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略)科学施肥增效项目实施方案 (略)科学技术和(略) (略)年(略)月(略)日 (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略)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略)到户,逐步引导农民对耕地地力进行保护,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阿(略)阿坝州(略)关于提前下达(略)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阿州财农〔(略)〕(略)号)文件精神,(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按照财政部(略)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略)〕(略)号)(略)农业厅 (略)财政厅关于印发《(略)调(略)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川农业〔(略)〕(略)号)文件精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略),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略)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略)〈中华人民共(略)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略)<(略)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略)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略)散供养的,(略)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略)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略)五保供养对象可(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略)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略)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略)〈中华人民共(略)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略)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略)情况同步完善。 二、补贴范围 按照财政部(略)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略)〕(略)号)(略)农业(略)财政厅关于印发《(略)调(略)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川农业〔(略)〕(略)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农田地膜未清理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属于补贴范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略)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略)土地承包法》、《(略)〈中华人民共(略)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略)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 (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两部(略)构成,一是下(略)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略);二是下(略)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结转(略).(略),合计(略).(略)。 (二)资金来源 (略)年、(略)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三)补贴标准 (略)申报(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为(略).(略)亩,根据上级下达资金和上年结余统筹后确定(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略).(略)/亩。 (四)兑付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前兑付完毕。 四、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中央、(略)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略)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格执行补贴(略)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它部门、(略)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略)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略)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略)到农民手中。 (二)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略)制度有关规定,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略)。 (三)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地方通过多途(略)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应及时核销(略)对象信息,并收回其补贴资金,纳入当年结余资金与次年资金一并统(略)、(略)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随时返回随时(略)。(略)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经(略)补贴资金管理和(略)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代理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时,必须要在“一卡通”上标明资金名称的摘要,且统一规范为“耕保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保护和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略)要做(略)内种粮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政策,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加强公示和补贴(略)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与农民群众沟通,赢得农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积极引导农民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二)强化公示制度 公示程序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的必要程序,(略)为单位进行上报面积和补贴资金(略)情况公示,确保补贴农户面积真实、基础信息准确。未经公示程序上报的农户补贴数据不予接收,保证政策实施公开、公正、透明。 (三)完善档案(略)要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的年度申报文件、补贴数据、反映公示情况的照片等资料建档,妥善保管备查。 (四)加强监督(略)要切实加(略)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关补贴政策界限,重点检查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退耕还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及长年抛荒地的农户申报补贴问题。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略)等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对政策落实、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截留滞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
(略)
推荐关键词: 畜牧局 农业 畜牧 汶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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