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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发布时间:2026-03-31 地区: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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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注册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注册查看) 委托,于2026-03-3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阿拉善右旗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阿(略)重点产业发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略)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内蒙(略)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蒙(略)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略)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转移(略)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结合当前重点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略)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绩效考核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不得用于人员类及运转类支出。第五条(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设立绩效目标和开展绩效评价。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包括打造“肉乳绒果蔬健”产业集群,推动特色产业和生态沙产业发展,打造可持续农牧业发(略),发展高端农牧业、高效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做大做优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奶业振兴,支持新增规模化饲草料基地建设,特色沙生植物基地建设,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打造可持(略)域品牌。(二)传统产业转型发展。包括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基础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产业结构调(略)、技术改造升级、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业强基、新旧动能转换;工业绿色化改造、低碳、循环发展;支持延链补链强链、质量提升、数字化改造、服务型制造、物流运输能力提升等。(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包括支持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略)+、智能工厂、(略)、电子政务、生物科技、中(蒙)医药、军民融合等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鼓励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模式,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四)(略)振兴发展。推(略)跨越发展,增(略)污水处理、固废渣(略)、消防设施等基础服务配套,(略)亩均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略)产业升级、节能环保,打造特色载体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包括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略)、商贸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会展服务(略)络货运等现代服务业与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协同发展,(略)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短板,规范商贸流(略)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六)文化旅游业高端发展。包(略)+”消费业态,推动文化旅游品牌创建、激发文(略)场活力、开拓重点文化旅(略)场、催生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新业态、支持文创和旅游商品产业化开发、构建文化旅游宣传营销体系、支持科技赋能文化和旅游发展、支持文艺精品创造、文物活化利用、(略)提质、支持加大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打造一流文化和旅游人(略)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出内容和方式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略)资本金等方式安排使用。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略)配第八条 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支持方向,符合国家、(略)、(略)、(略)产业政策,具备可行性,能够在资金下达的预算年度形成支出。(二)申报项目应具备实施条件,核准文件、土地、节能、环评批复、安全评估等手续齐备。无需(略)相关手续的,需要依据政策规定作出说明。(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实力、生产条件、研发设备和基础设施。(五)项目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等事故。(六)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无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略)站查询信息为准)。(七)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已通过(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已申报其他领域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八)符合国家、(略)、(略)、(略)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略)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印发《关于申报年度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申报条(略)站发布。第十条 申(略)本级项目单位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略)汇总。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安排、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和方案;(五)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主要建设内容;(六)项目绩效目标;(七)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二)(略)域内涉及土建项目(略)规划部门出(略)规划选址意见;(三)涉及土建及土地、房屋租赁的项目需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或预审)意见或土地、房产租赁合同;(四)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评估报告;(五)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七)项目单位信用记录报告;(八)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九)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第十三条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略)根据本(略)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业绩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评审机构应遵循独立、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要求拟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专家、评审方法、评审时间等有关事项,(略)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须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略)根据评审报告,综合考虑产业政策(略)和资金规模等因素,审核确定年度拟支持项目建议计划。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略)配采取项目法确定。实行项目法(略)配的专项资金(略)根据评审机构评审意见,(略)批准后,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略)根据公示结果和当年预算安排下达资金。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统筹(略)合,按照“统筹安排,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负其责”的原则,对目标相近、投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资金进行统筹(略)合,强化相近领域资金的协同配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质效。第十八条(略)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并按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国库集中(略)制度有关要求审核拨付资金。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得随意调(略)。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需要对项目法人、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工艺、总投资、实施进度等进行调(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略)提出变更申请,(略)审核批准后,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项目当年已执行但未按建设进度完工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报经项目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因项目调(略)或清算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略)。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略)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核准的招(略)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和制度办(略)施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制和监理制。第五章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负监督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及重点评价,落实财政部门(略)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略)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和专款专用,避免截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目标的项目单位,收回专项资金,并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使用、挪用和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略)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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