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略)部门《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略)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联合惩戒成员
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的成(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略)行、(略)卫生健康委、(略)委组织部、(略)委宣传部、(略)、(略)、(略)建设委、(略)交通运(略)、(略)文(略)、(略)国资委、天津海关、(略)场监管委、(略)、天(略)、(略)、(略)总工会、(略)委、(略)妇联、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略)、(略)天津办事处。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其中,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联合惩戒措施及(略)工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略)发展改革委、(略)国资委(略)。(略)严格执行财产保险产品中关于失信责任人的费率调(略)措施。
实施单位:天(略)。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略)发展改(略)、天津海关、(略)场监管委。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略)委组织部、(略)国资委、(略)场监管委。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略)委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略)委组织部(略)等单位。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略)德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
实施单位:(略)文明办、(略)总工会、(略)委、(略)妇联等有关单位。
(八)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略)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略)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略)、(略)交通运输委、(略)天津办事处、(略)文(略)、(略)。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略)(天津)(略),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略)。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通过“信(略)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略)信办、(略)发展改革委。
(十一(略)、保险(略)的部(略)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略)、天(略)。
(十二(略)、保险(略)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略)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略)、天(略)。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略)。
(十四)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略)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十五)(略)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略)信办。
四、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一)惩戒名单推送
(二)联合惩戒(略)机制
各联合惩戒实施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惩戒措施的具体(略)流程,并(略)查询惩戒名单信息后,根据《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实施惩戒。各联合惩戒实施单位于联合惩戒实施后及时将实施情况(略)进行填报。(略)卫生健康委通(略)查询统计联合奖惩案例。(略)场监管委将联合惩戒案例及时推送至(略)(天津)。
(三)联合惩戒退出机制
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5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并在(略)(天津)(略)及时更新惩戒名单信息。惩戒期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各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机制
因复议、诉讼等原因,导致治安处罚结果撤销的(略)要及时将信息从(略)(天津)、(略)撤销,相关实施单位应及时停止惩戒措施。
因复议、诉讼等原因,导致刑事处(略)要及时将信息(略)卫生健康委,(略)卫生健康委从(略)(天津)、(略)撤销,相关实施单位应及时停止惩戒措施。
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略)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略)诚信建设(略),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落实职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职责(略)工,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流程,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共同维(略)正常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部门要加强协(略)建设、信息推送、结果反馈、动态管理等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充(略)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宣传活动,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烈震慑,引导群众诚信就医、文明就医,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