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资格审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评审原则,按照招标公告和本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程序,选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能力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2.1.2资格审查将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未按照《投标申请人(略)提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提交资料和原件的申请人,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1.3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的原件核对情况有疑问或资料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的,可以书面要求重新递交原件复核,投标人应按时提交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交原件。
2.1.4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公开要求所有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略)。(略)个澄清和说明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2.1.5《投标申请人(略)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2.1.6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按招标公告中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2.1.7拒绝挂靠单位参加投标,一旦发现即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将挂靠情况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8投标(略)单位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如被查实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或招标人及其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将取消该投标(略)单位在其本项目的投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将对该投标(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
2.1.9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评标前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的,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1.(略)资格审查时,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认定为无效。但如投标人澄清不足以合理说明该信息不一致,则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无效。
2.2评审工作机构
2.2.1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小组由(略)名专家组成。负责资格审查及择优评审(若有)工作并编制审查报告。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2.2.2由招标人审定资格审查报告和确定正式投标人名单。
2.3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的程序和细则
2.3.1检查并记录各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资料的密封情况。发现密封被破坏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封存全部资格审查申请资(略)管辖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全部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密封情况均良好时,方可进入下一步评审。
2.3.2检查《投标申请人(略)提交资料一览表》的签署和涂改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封存全部资格审查申请资(略)管辖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全部《投标申请人(略)提交资料一览表》的签署和涂改情况符合规定时,方可进入下一步评审。
2.3.3检查《投标申请人(略)提交资料一览表》的“核对情况”,认定申请人是否按照《投标申请人(略)提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提交资料和原件。
2.3.4资格审查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审查各项资格审查申请资料,认定其是否证明了申请人符合招标公告载明的相应投标人合格条件。
2.3.5汇总审查情况,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2.3.6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2.4确定正式投标人
2.4.1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2.5正式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因故暂停招标程序,恢复招标程序时,若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资格提出新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正式投标人补充、更换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并核查,以符合现行规定。补充、更换资料的时间应不少于(略)天,资审结果如有变化,应在开标前(略)<(略)公示。补充、更换资料的期间可以进行投标程序。
原正式投标人补充、更换资料后,经招标人审查,满足现行规定的,可以参加投标。重新审查后,合格投标人少于(略)人,应重新招标。已书面退出该项目投标的,无权再参加此次投标。
如尚未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补充公告,按新的规定修改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增加(略)时间,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略)个日。
附件二
投标申请人(略)提交资料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投标申请人(盖章)
审核确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与投标申请人代表对以下(略)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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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人的代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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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内页码 |
(略)提交资料要求 |
核对情况 |
双方(略)确认 |
备注 |
(此栏不需申请人填写) |
(略) |
(略)投标(略)申请表(不用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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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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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投标申请公函(同以下资料装订为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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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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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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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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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略)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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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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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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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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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条件 |
(略) |
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
(投标申请人(略)所属业主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采购合同(含供货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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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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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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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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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投标人按照附件三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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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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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条件 |
(略) |
银行或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略)年至投标(略)截止时间内任一时间点)出具的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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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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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条件 |
(略) |
近三年((略)—(略)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利润表) )及附注,(略)可根据其成立的时间提交短于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略),如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略)出具的财务报表和承诺书,承诺该财务报表数据真实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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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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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条件 |
(略) |
拟委派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人员(应有明确的人员配置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人数、职务及联系方式、(略)项目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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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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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资料 |
(略) |
(略)至(略)年度)有效的履约信用证书')" rel="nofollow" style="color:#4577DC;">信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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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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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资料 |
(略) |
申请人拟提供货物/服务的说明,包括产品的技术水平(略)项(略)生产能力、技术力量介绍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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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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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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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略)投标(略)申请表》应使用标准格式,(详见(略)站http:(略).cn)。
(略)、本表“核对情况”栏及“双方(略)确认”栏,投标申请人须留空,“核对情况”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机构填写(要求提交原件的,应填写“已提交”或“未提交”;要求核对原件或的,应填写“一致”或“不一致”,且填写“不一致”的须注明差异的具体内容),并由投标申请人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机构在“双方(略)确认”栏中共同(略)确认。
(略)、本表“(略)提交资料要求”中核对原件指投标申请人需在投标(略)时提交原件供核对,并确保在招标期间应招标人和建设行政管(略)招标监督机构提出要求后(略)日内提供原件复查。
(略)、投标申请人如提交两项以上业绩资料,可将本表第(略)项按照原格式扩展。
(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附于(略)资料内作为(略)资料目录,另一份交回投标申请人的代表。本表中如有修改,修改处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和投标单位代表共同签署。
(略)、本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略)、本表中如有标明为“择优资料”的资料,投标申请人如不提交,不被认定为资审不合格,但将影响投标申请人的择优结果。
(略)、投标申请人应尽量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项的业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未提供或提供不准确的,不被认定为资审不合格,但将影响招标人对投标人业绩的核查效率。
(略)、如果投标人没有提交(略)、(略)、(略)等条款的资料,资格审查委员会以澄清的方式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若投标人仍不提交相关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或资审不通过。
附件三:
投标申请人声明
(略)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略)就参加(略)轨(略)读写器(三期)采购项目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