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4: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略)年第(略)号令)的有关规定,(略)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
2. 评标组织及职责
2.1 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按国家(略)的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2.2 评标委员会职责
(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
(3
(4)综合评(略)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5)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6)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3. 评审程序
3.1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1)招(略)规模(略)特点;
(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3.2 评审程序
(1)初步评审;
(2)资格审查;
(3)详细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综合评(略);
(6)财务评审
(7)推荐中标候选人;
(8)编写评标报告。
4.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署、盖章,未使用印章、(略)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略)代替。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法人代表人(略)明、(略)及公证书(如有);
(5)投标文件(正本)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了投标人公章。
(6)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8)投标文件第一(略)及技术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略))投标人与所投标段对应的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关联关系。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5. 资格审查
(1)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2) 投标人的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3) 投标人的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4) 投标人的设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5) 投标人的诉讼和履约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6)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6.详细评审
首先,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从合同条款、投标人以往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按本条6.1、6.2、6.3款规定(略)文件、技术建议书(略)别评审打(略)。
然后,在监督人员的见证下,招标人开启第一个信封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第二个信封,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财务评审(按本条6.4款规定),第一个信封未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第二个信封不予开启,退还给投标人。
(略)(略)、(略)(略)、(略)(略),总(略)(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