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投标企业: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药品(略)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略)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略)〕(略)号)(略)已完成相关产品信息的审核工作,现对审核合格的产品及其价格信息予以公示,有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内容
(略)采购(第六批)审核合格、通(略)要求的产品及其价格信息(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略)年7月3日
三、有关说明
1.本次公示内容仅为审核合格的产品及其价格信息,本次申报但审核不合格产品直接转入下一轮次增补,请相关企业根据审核不通过原因,重新维护相关信(略)审核。
2.对于审核合格产品,企业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发现信息有误,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3.对于时效性文件,以(略)年6月(略)日(本项目产品(略)截止之日)作为时间节点,在此日期之后过期的材料均认定为有效。
四、申诉受理
对本次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相关说明
为杜绝某些企业不负责任的申诉,提高申诉处理效率,本次价格信息申诉(略)为两轮进行,针对申投诉内容和应答内容不实的情况,将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本次价格申诉具体流程见附件2。本通知所述申诉为第一轮申诉,应答和第二轮申诉时间另行通知。
针对价格信息的申诉,(略)上填写申诉信息,无需递交纸质材料。针对申报的全国最低价不实,存在错报、漏报的申诉予以受理;针(略)份价格不存在(无效、失效)的申诉予以受理;(略)现行采购价信息实际已达到3个(略)份(仿制药)或(略)现行采购价信息实际已达到5个(略)份(其他药品)且申报的全国最低价属实,针对非全国最低价漏报、错报的申诉不予受理。
为保护申诉企业权益(略)仅将申诉内容直接推送给被申诉企业,申诉内容中应避免体现申诉企业信息,申诉材料无需加盖企业公章。
经过两轮申诉,最终认定申诉有效的,取消被申诉产品参加本次增补的资格;进行了第二轮申诉但最终(略)将结合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清晰准确,则对进行第二轮申诉的企业记申诉无效记录一次(以申诉品种流水号计);记申诉无效记录累计达到三次的企业,依据《(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rel="nofollow" style="color:#4577DC;">信用评价制度》和《医药价格和招采评级')" rel="nofollow" style="color:#4577DC;">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略)版)》将企业的信用评级评定为“一般”等级;对无效申诉情况较严重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存在恶意申诉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请相关企业关注后续关于申诉和应答的通知公告并及时响应,逾期不予处理,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2.申诉操作方法
(1)(略)药品和(略)(http:(略).cn/yphc/),(略)入口”,输入(略)。
(2)(略)“药品招标”模块下的“药品审核结果公示(年度药品增补(略)第六批)”菜单,查看价格信息公示内容。
(3)查找拟申诉产品并(略)该产品右侧【申诉】(略),进入产品中标价信息申诉页面,填写相关申诉信息,每条产品仅有一个申诉入口。
(4)申诉信息填写完毕并(略)相关证明材料后,(略)【保存】(略)保存申诉内容,已保存的申诉信息可通过(略)“审核结果公示”功能模块下的“申诉管理”菜单,进入“申诉管理”页面进行查询。(略)页面右侧【编辑详情】(略),可对已保存的申诉信息进行修改、删除。
(5)对所填写的申诉内容确认无误后,在“中标价申诉信息管理”页面(略)【提交申诉】(略),对申诉信息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附件:
1.(略)采购(第六批)审核合格、通(略)要求的产品及其价格信息
辽(略)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