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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中国科大附一院(安徽省立医院)新生儿等尿不湿类产品配送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中国科大附一院((略))新生儿等尿不湿类产品配送服务项(略)受中国科大附一院((略))的委托,就中国科大附一院((略))新生儿等尿不湿类产品配送服务项(略)公开
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评标结果项目名称中国科大附一院((略))新生儿等尿不湿类产品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N(略)-(略)-(略)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略)投标
报价一次性婴儿奶瓶(略)ml(无盖不含奶嘴)投标单价:0.(略)个;一次性婴儿奶瓶(略)ml(带盖不含奶嘴)投标单价:0.9(略)个;一次性婴儿奶瓶(略)ml(无盖含奶嘴)投标单价:1(略)个;一次性婴儿奶瓶(略)ml(带盖不含奶嘴)投标单价:1.3(略)个;二标段第一中标候选(略)
投标报价婴儿蓝光纸尿裤投标单价:4.5(略)个;一次性使用中单投标单价:0.8(略)床;婴儿湿巾投标单价:8.5(略)包;方垫((略)*(略))投标单价:3.8(略)片;方垫((略)*(略))投标单价:1.5(略)片;婴儿纸尿裤(s号)投标单价:0.(略)个;婴儿纸尿裤(m号)投标单价:0.(略)个;婴儿套装投标单价:(略)套;公示期:自(略)年8月(略)日至8月(略)日本次结果公示同时在安(略)((略)www.(略)((略)www.(略).com)(略)((略)www.(略).com)发布。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略)提出。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二)被异议人名称;(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略),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略)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一)异议材料不完(略)的;(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略)有效证据的;(三)对其他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略)的。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标结果即为确定
中标人的依据。特此公示。招标人:(略)一院((略)总部基地异议接收
联系电话:*****(略)查看更多中国科大附一院((略))新生儿等尿不湿类产品配送服务项目澄清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略)一院((略))新生儿等尿不湿类产品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N(略)-(略)-(略))作如下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特别说明“5、本项目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部(略)。投标人所报各部(略)报价不得大于上述各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变更(略)5、本项目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部(略)。投标人所报各部(略)报价不得大于上述各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注:此通知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略)一(略)年7月(略)日中国科大附一院((略))新生儿等尿不湿类产品配送服务项目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略)一院((略))新生儿等尿不湿类产品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N(略)-(略)-(略))作如下答疑澄清:一标段:一、招标公告中一标段投标人资格及相关要求“2、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至今须具有一次性婴儿奶瓶的供货业绩;”。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评(略)标准一标段技术标“1、投标人业绩(1)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具有一个合(略)的一次性婴儿奶瓶的供货服务业绩的得4(略),最多得(略)。(2)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具有一个合同甲(略)的一次性婴儿奶瓶的供货服务业绩的得7(略)。”针对投标人具有招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硬性要求限制了大部(略)投标人的权益,招标公告中一标段投标人资格及相关要求该条建议改(略)所投产品(一次性婴儿奶瓶)自(略)年1月1日至今须具有供货业绩,且须为同品牌同型号。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评(略)标准一标段技术标该条建议改(略)1、所投产品业绩(1)所投产品(一次性婴儿奶瓶)自(略)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具有一个合(略)的供货服务业绩的(且须为同品牌同型号)得4(略),最多得(略)。(2)所投产品(一次性婴儿奶瓶)自(略)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具有一个合同甲(略)的供货服务业绩的(且须为同品牌同型号)得7(略)。答:投标人作为合同直接责任主体,其自身履约能力(包括供货组织、售后服务等)为招标核心关切。若仅要求产品具备业绩,则无法规(略)”或假借他人
资质投标的风险,严重影响项目质量。所提“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业绩”仅能证明制造商或第三方销售记录,与投标人无直接关联。
招标采购并非单纯商品买卖,而是涵盖物流、仓储、应急响应等全链条服务。若投标人自身无实操经验,即便产品符合要求,亦可能因服务缺位导致项目失败。若放宽至产品业绩,可能导致部(略)投标人通过伪造厂商授权或拼凑第三方合同骗取评(略),(略)场秩序。现行标准通过绑定投标人主体业绩,可最大限度减少资质造假风险,确保竞争公平性。故此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有关要求一标段:一、招标要求(二)产品参数:一次性婴儿奶瓶“4)奶瓶瓶体外观:高透明度,正直瓶体。瓶身必须标注商标、材质,裸瓶重量不能超过9.7克。”招标的一次性婴儿奶瓶容量为(略)ml(略)ml,这个9.7克是(略)ml的奶瓶裸瓶重量?还是(略)ml的奶瓶裸瓶重量?参数要求不明确。答:此条修改(略)4)奶瓶瓶体外观:高透明度,正直瓶体。瓶身必须标注商标、材质,(略)ml奶瓶裸瓶重量≥9.7克(±0.2克),(略)ml奶瓶裸瓶重量≥(略)克(±0.2克)。 二标段:一、招标公告中二标段投标人资格及相关要求“2、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至今须具有婴儿纸尿裤的供货业绩;”。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评(略)标准二标段技术标“1、投标人业绩(1)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具有一个合(略)的婴儿纸尿裤的供货服务业绩的得4(略),最多得(略)。(2)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具有一个合同甲(略)的婴儿纸尿裤的供货服务业绩的得7(略)。”针对投标人具有招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硬性要求限制了大部(略)投标人的权益,招标公告中二标段投标人资格及相关要求该条建议改(略)所投产品(婴儿纸尿裤)自(略)年1月1日至今须具有供货业绩,且须为同品牌同型号。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评(略)标准二标段技术标该条建议改(略)1、所投产品业绩(1)所投产品(婴儿纸尿裤)自(略)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具有一个合(略)的供货服务业绩的(且须为同品牌同型号)得4(略),最多得(略)。(2)所投产品(婴儿纸尿裤)自(略)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具有一个合同甲(略)的供货服务业绩的(且须为同品牌同型号)得7(略)。答:投标人作为合同直接责任主体,其自身履约能力(包括供货组织、售后服务等)为招标核心关切。若仅要求产品具备业绩,则无法规(略)”或假借他人资质投标的风险,严重影响项目质量。所提“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业绩”仅能证明制造商或第三方销售记录,与投标人无直接关联。招标采购并非单纯商品买卖,而是涵盖物流、仓储、应急响应等全链条服务。若投标人自身无实操经验,即便产品符合要求,亦可能因服务缺位导致项目失败。若放宽至产品业绩,可能导致部(略)投标人通过伪造厂商授权或拼凑第三方合同骗取评(略),(略)场秩序。现行标准通过绑定投标人主体业绩,可最大限度减少资质造假风险,确保竞争公平性。故此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二、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有关要求二标段:一、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要求:2.一次性使用中单“6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总数等卫生指标符合GB(略)的规定。(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影印件,否则为无效投标。)”GB(略)-(略)《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新标准于今年7月1日实施。新标准重新界定“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明确其范围仅限于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为达到人体卫生或抗菌、抑菌目的的一次性使用日常生活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排泄物卫生用品(不含厕纸)以及其他卫生用品(卫生湿巾、抗(抑)菌剂、乳垫、一次性内裤、化妆棉(纸巾)、卫生棉(棒、签、球)等。因此一次性使用中单不在GB(略)的规定范围内,咨询各厂家一次性使用中单也未要求做这项检测。请酌情考虑修改招标文件要求,方便更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为贵院提供更好的产品选择。答:关于一次性使用中单卫生检测要求的说明:虽然GB(略)-(略)标准将一次性使用中单排除在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范围之外,但鉴于作为特殊医疗环境要求,特别关键科室对直接接触患者物品的严格卫生标准,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提供符合GB(略)标准(包含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关键微生物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这一要求基于以下考量:首先,医疗安全是首要原则,我院对直接接触患者尤其是新生儿的用品必须执行最高卫生标准;其次,GB(略)作为国内权威的卫生检测标准,其检测项目和方法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再次,(略)场调研表明主流医用纺织品生产企业均具备相关检测能力;最后,这也是落实《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略)感染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该要求不会对合规企业造成障碍,却能有效保障产品质(略)感染风险。故此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三、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有关要求二标段:一、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要求:6.婴儿套装“(2)婴儿套装产品须经过环氧乙烷消毒,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略)。(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材料,否则为无效投标。)”经仔细查阅国家消毒卫生许可目录,发现服装类并未被明确列入该目录中。这意味着服装类目前不属于消毒卫生许可的范畴。由于服装类未被列入消毒卫生许可目录,这条参数要求是否存在偏差?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毒产品是指用于消毒的器械、器具和物品。服装类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用途并非消毒,在未被列入消毒卫生许可目录的情况下,不应被强制要求满足消毒产品的参数标准。这样的规定才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原则。建议:1.修改招标文件:建议贵方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和修改,取消将服装类产品的消毒卫生许可作为招标参数的条款。2.提供消毒报告:鉴于服装类产品的特殊性,建议要求投标人提供环氧乙烷消毒证明,以证明产品经过有效的消毒处理,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这不仅能够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答:由于新生儿免疫力较弱,直接接触的纺织品(如婴儿套装)必须确保无菌状态,避免引发感染风险。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非仅针对“消毒器械”,而是要求生产厂商具备符合洁净生产环境及灭菌工艺能力,从源头保障产品安全。结合新生儿套装的生产、消毒情况,为兼顾法规合规性与医疗安全需求,此条修改如下:(2)①婴儿套装产品须经过环氧乙烷消毒,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A或B):A: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扫描件或复印件(略);B:提供与具备《消毒服务
备案凭证》的灭菌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材料,否则为无效投标。)②婴儿套装所使用的面料和填充物须符合GB(略)-(略)《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