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公告
((略))川粮破管字(略)债权人:(略)p>(略)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略)年8月(略)日以书面形式召开,本次会议提请债权人(略)财产管理方案》、《(略)公(略)财产(略)配方案》、《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追缴股东出资的报告》进行表决,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截止时间为(略)年8月(略)日。
现表决截止时间届满,管理人对表决票进行了统计。经统计,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9户,代表的债权额为(略),(略),(略).(略) (略)。其中6户债权人同意《(略)公(略)财产变价方案》、《(略)公司财产(略)配方案》、《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追缴股东出资的报告》,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户数的(略).(略)%,其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略),(略),(略).(略),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略).(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此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如下(略)第一次(略)财产管理方案》、《(略)公(略)财产(略)配方案》、《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追缴股东出资的报告》。
针对《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追缴股东出资的报告》,虽然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表决同意通过诉讼途径追缴股东出资的债权人均未按照该报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账户(略)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管理人通过电话方式再次与表决同意追缴的债权人核实,其均表示不垫付案件诉讼费,放弃通过诉讼途径追缴股东出资。根据该报告的要求,未在(略)年8月(略)日前将费用(略)至管理人账户的,视为放弃追缴,管理人将不提起诉讼追收股东出资。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略)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由约束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