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响应参与的供应商不足三(略)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略)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之规定,本项目废标,择日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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