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保函〔(略)〕(略)号
(略)州、甘肃(略),(略)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略):
根据(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略)年)的通知》(医保发〔(略)〕(略)号)(略)、(略)卫健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略)”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略)〕(略)号),现就做好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落地及“(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略)类管理
(一)(略)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共(略)种,其中,纳入单独(略)管理(略)种(见附件1),纳入常规乙类管理(略)种(见附件2)。经组织专家论证,本次新增的(略)种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纳入单独(略)管理(略)种,纳入常规乙类管理(略)种。
(二)对原(略)单独(略)管理,后转入常规目录的(略)种药品,继续按原谈判药品单独(略)待遇执行(见附件3)。
(三)对本次调(略)中续约失败被调出协议期内的8种谈判药品(原为单独(略)管理的达诺瑞韦钠片、盐酸拉维达韦片、度维利塞胶囊、甘露特钠胶囊、林普利塞片;原为常规乙类管理的贝那鲁肽注射液、八氟丙烷脂质微球注射液、阿利西尤单抗注射液),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略)年(略)月(略)日之前医保基金按原(略)管理方式和(略)标准(略),过渡期内各(略)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强化“(略)”药品政策协同
(一)合理设置(略)限额。各地基于(略)医保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科学开展(略)析测算与综合评估,于(略)年(略)月底前合理确定“(略)”药品年度最高(略)限额,并及时公开发布,保障参保群众知情权。同时,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动态评估政策执行效果,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政策调(略)具体情况要(略)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
(二)适当延长处方用量。参保患者门诊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经备案后可至指定医药机构,由责任医师核实身份、记录病情后开具处方,原则上谈判药品一次开药量应控制在(略)日用量内。(略)卫健委(略)《关于印(略)慢性病患者用药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其用药范围的通知》(甘卫医政函〔(略)〕(略)号)要求,具体规定了(略)慢性病患者用药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其用药范围,符合治疗此(略)种病种的“(略)”药品,可凭诊疗医师开具处方按照最长不超过(略)周的处方量进行医保结算,并将用药时间和剂量同步记录在《(略)谈判药品门诊使用诊疗手册》中,该政策在(略)完成设置年度最高(略)限额后执行。《(略)慢性病患者用药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其用药范围》如有调(略),以最新通知为准。
(三)保障药品优先配备。各地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于(略)年(略)月底前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应采尽采”谈判药品及竞价药品,满足参保群众的用药需求。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的,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略),及时采购。尤其是不适宜“(略)”药店配备的精神、麻醉、肽激素等药品,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配备保障。按照《(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略)〕(略)号)《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略)〕(略)号)要求,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统一(略)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略)”管理(略)类结果,不得自行调(略)。
(二)按照《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略)〕(略)号),“(略)”药品外购处方均(略)进行流转。
(三)各地要充(略)优势,主动做(略)内谈判药品的配备情况监测管理工作,确保参保群众能就近实现购药报销。同时向参保群众(略)的操作使用方法,引导参保(略)实现快捷查药找药。
(四)各地要特别关注新增的(略)个罕见病用药保障供应情况,(略)内至少确定1家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谈判药品定点(略)售药店,负责对(略)内的参保患者在罕见病用药咨询、购药结算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有条件(略)要对新增的(略)种谈判药品(略)站等按照附件4模式公布相关信息,确保参保患者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
(五)各地要于(略)年(略)月底前,完成对(略)内“(略)”药品“三定”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责任医师、定点(略)售药店)名单的梳理及更新,并(略)别于(略)年(略)月底和(略)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以便参保患者知悉、(略)备案手续及购药结算。
(略)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正式执行,原《关于执行(略)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略)类结果的通知》(甘医保函〔(略)〕(略)号)同时废止。
(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