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公告
(略)(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作出((略))甘(略)破申5号民事裁定(略)((略)”)重(略)。同日,兰州中院作出((略))甘(略)破5号决定书,指定亚太实业清算组担任亚太实业管理人。
(略)年(略)月(略)日,亚太实业公告《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管理人定于(略)年(略)月(略)日下午(略):(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略)重(略)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略)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略)方案》”)。现将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略)出资人组会议;
2.会议召集人:(略)理人;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略)法》《深圳证券交易(略)自律监管指引第(略)号——破产重(略)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略)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略)会议时间:(略)年(略)月(略)日(星期三)(略):(略);
(2(略)络投票时间:(略)年(略)月(略)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略)络投票的具体时间(略)年(略)月(略)日上午9:(略)-9:(略),9:(略)-(略):(略);下午(略):(略)―(略):(略);通过深(略)投票的时间(略)年(略)月(略)日9:(略)-(略):(略)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略)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略)年(略)月(略)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略)深圳(略)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略)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人代表;
(4)公司聘请的律师;
(5)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
8.主持人:(略)健先生。
9.会议地址:(略)议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略)络投票的(略)总数的(略).(略)%。其中:通过(略)投票的股东5(略),(略),(略)股,占公司(略)总数的(略).(略)络投票的股东(略)8,(略),(略)股,占公司(略)总数的2.(略)%。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略)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略)5(略)的股东3人,(略),(略),(略)股,占公司(略)总数的(略).(略)%。其中:通(略)5(略)的股东3人(委托同一名股东代表出(略)总数的(略).(略)5(略)的股东0(略)0股,占公司(略)总数的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略)络投票的中小股东(略)8,(略),(略)股,占公司(略)总数的2.(略)%。其中:通过(略)投票的中小股东2(略),(略)股,占公司(略)总数的0.(略)络投票的中小股东(略)8,(略),(略)股,占公司(略)总数的2.(略)部(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管(略)聘请的北京德恒(略)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略)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略)方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总表决情况
同意(略),(略),(略)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略)总数的(略).(略)%;反对(略),(略)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略)总数的0.(略)%;弃权(略),(略)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略)总数的0.(略)%。
<(略)5(略)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略),(略),(略)股,占出席本次出(略)5(略)的股东有(略)总数的(略)%;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出(略)5(略)的股东有(略)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略)5(略)的股东有(略)总数的0%。
(三)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略),(略)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略)总数的(略).(略)%;反对(略),(略)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略)总数的3.(略)%;弃权(略),(略)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略)总数的0.(略)%。
(四)表决结果
(略)破产重(略)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略)条第三款之规定,出资人组对重(略)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略)等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略)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表决通(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略)自律监管指引第(略)号——破产重(略)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略)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略)张军、张昕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略)自律监管指引第(略)号——破产重(略)等事项》等(略)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