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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通告(住保售〔2025〕047号)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通告(住保售〔2025〕047号)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广东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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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5-12-12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通告(住保售〔2025〕047号),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略)住房保障署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通告(住保售〔(略)〕(略)号)(略)住(略)无障碍(略);长者助手(略)信息公开规章库高级搜索搜索位置标题全文排序方式按时间按相关度已废止--搜索位置标题全文文件状态不限现行有效已失效高级搜索收起搜索以下关键词搜索位置标题全文排序方式按时间按相关度文件状态不限现行有效(略)信息公开规章(略)文字版(略)图片版索引号:(略)B(略)-(略)类:发布机构:(略)住(略)成文日期:(略)-(略)-(略)名称:(略)住房保障署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通告(住保售〔(略)〕(略)号)文号:发布日期:(略)-(略)-(略)主题词: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通告文件状态:现行有效--【打印】【字体:大中小】(略)享到:(略)住房保障署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通告(住保售〔(略)〕(略)号)发布日期:(略)-(略)-(略)浏览次数:-《关于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略)-1)已(略)站发布。现就帆湾海寓项目安居型商品房(以下简称本批次住房)的配售对象、房源安排、选房方式、配售程序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略)-1)已(略)站发布。现就帆湾海寓项目安居型商品房(以下简称本批次住房)的配售对象、房源安排、选房方式、配售程序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认购本批次住房,按照申请家庭资格条件(略)为三个队列,具体如下:  第一队列:属(略)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家庭且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条件,或在本通告认购截止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且(略)人力资源和(略)认定的领军人才(人才证书在有效期内或人才证书虽不在有效期但期末评估合格)。  第二队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略)户籍,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略)的,视为(略)户籍;申请人(略)社会保险累计缴费(略)年以上,申请人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略)社会保险累计缴费(略)年以上;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略)周岁。  第三队列:申请人(略)户籍;申请人(略)社会保险累计缴费(略)年以上,申请人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略)社会保险累计缴费(略)年以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略)户籍限制,未(略)户籍的申请人配(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略)退休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当年满(略)周岁。  属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残疾人。  (二)申请家庭在认购截止日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略)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略)年内(略)转让过或者因离婚(略)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略)未(略)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含面向人才配售)、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本批次住房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略)周岁判定时点为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略)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略)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略)住房保障。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略)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略)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  (略)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家庭无需另行提交材料。其他申请认购家庭应当通过(略)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房认购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略)、户口簿,共同申请人的(略)、户口簿(或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初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略)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离婚证明材料;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前段婚姻离婚证明材料;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材料;未婚的无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以下人才证明材料之一:  1.学历(学位)证书;  2.(略)人力资源和(略)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证书;  (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残疾人的,提供在认购截止日前由残疾人联合会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残疾证。  三、房源安排  本批次配售住房共(略)套,其中:建筑面积约(略)平方米两房户型(略)套、建筑面积约(略)平方米三房户型(略)套。  (一)单身居民及二至三人家庭可根据自身意愿认购本批次住房的两房户型。  (二)领军人才、四人及以上家庭可根据自身意愿认购本批次住房的两房户型或三房户型。  四、配售方式  本批次住房实行集中认购、(略)队列摇号排序选房。  (一)认购申请方式  认购申请家庭可(略)提交认购意向。  (二)选房方式  本批次住房按两房户型和三房户型(略)别组织选房。  第一队列第一序位为领军人才认购申请家庭,其选房排位排在本次认购的所有轮候家庭之前,领军人才之间的选房排位按照提交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第二序位为(略)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在册认购申请家庭,其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如属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或为拥有残疾人联合会或退役军人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残疾证的残疾人,有优先选房权利,选房排位依(略)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的轮候排序确定。  第二、三队列选房顺序通过公证摇号确定。  选房顺序依次为第一队列、第二队列、第三队列,每个队列的认购申请家庭按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房,房源选完即止。认购申请家庭选房时,只能在其认购意向项目中选择一套房源。  五、配(略)上申请认购  有意申购的认购申请家庭,应(略)站(略)提交认购申请。(略)径(略)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安居型商品房认购申请”(“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略)上申请认购时间(略)年(略)月(略)日9:(略)至(略)年(略)月(略)日(略):(略)。(略)年(略)月(略)日(略):(略)上认购的,视为放弃认购。认购申请家庭需调(略)认购意向的,应当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略)前,(略)站自行变更,逾期不予调(略)。  认购申请家庭已签订其它保障性住房项目认购协议书且仍有效的,不接受此次认购申请。  (二)看房  看房安排以《关于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略)-1)为准。  (三)认购资格审核结果公示  认购结束后,(略)住房保障署将审核认购申请家庭的认购资格,审核结果将通(略)站公示5个工作日。认购申请家庭如需放弃本次认购,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脑(略)上放弃认购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认购申请家庭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略)住房保障署提出异议申请。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认购申请家庭异议申请。  (略)住房保障署对认购申请家庭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正认购申请家庭审核结果,并(略)站发布终审合格认购申请家庭名单。  (四)公证摇号  终审合格认购申请家庭名单发布后,(略)住房保障署将发布本批次住房配售摇号公告。由公证处对终审合格的第二、三队列认购申请家庭,通过摇号方式(略)别确定本批次住房两房户型和三房户型的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略)站发布。  (五)发布选房通告  根据本通告第四条选房方式确定的选房顺序,(略)别确定本批次住房终审合格认购申请家庭的选房顺序及选房名单,并(略)站发布本批次住房的选房通告及选房名单、选房顺序。  (六)选房及签约  选房通告及选房名单、选房排位发布后,认购申请家庭即可(略)站,(略)打印《选房通知书》。  认购申请家庭须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房,并按照选房排位顺序依次选择其所在选房队列及其认购意向项目中的一套住房,房源选完即止。  认购申请家庭选定房号后,应当签订认购协议书。  认购申请家庭应按照认购协议书的规定时间缴纳购房款并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购房款、签订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认购。  六、其他提示  (一)认购申请家庭认购资格的审核时点为认购截止日。认购申请家庭如住房、人口、人才认定、户籍、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信息发生变化,须在认购截止日前,(略)站“住房保障服务”页面(略)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或持相关证明材料(略)西厅(地址:(略)信息变更申请。  (二)认购申请家庭在认购截止日后至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住房、婚姻、人口、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因信息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认购资格或住房面积标准或轮候条件的,将取消认购申请家庭的认购资格或轮候资格,且不予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变更,且不再符合认购资格或住房面积标准或轮候条件的,将依照《(略)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其中,属于离婚情形的,申请人及原配偶须共同前(略)住房保障署(略)信息变更,由符合条件的一方继续认购住房;双方都符合条件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一方继续认购住房。  (三)生成的认购编号仅对本批次住房配售有效。  (四)本批次住房选房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将结合项目配售情况开展后续工作,具体方式及程序将另行通告。  (五)业务咨询地址及电话  (略)住房保障署联系地址:(略)-(略)。接听时间:工作日9:(略)-(略):(略),(略):(略)-(略):(略)。  (六)(略)民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略)-(略)。接听时间:工作日9:(略)-(略):(略),(略):(略)-(略):(略)。  附件:认购操作指(略)住房保障署(略)年(略)月(略)日附件:1.认购操作指引.docx发布主办单位:(略)住(略)联系方式:(略)-(略)安备(略)号粤ICP备(略)站标识码:(略)络支持IPv6(略)络(略)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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