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略)保障性住房条例》《(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略)于(略)年(略)月(略)日发布了《(略)住(略)关于(略)年面(略)户籍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配租的通告(住保租〔(略)〕(略)号)》,认租申请截止后,(略)住(略)对提交申请的(略)户认租家庭认租资格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认租家庭审核结果
经核查,合格认租家庭共(略)户,不合格认租家庭共(略)户(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和方式
从(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略)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信息校正
认租家庭如发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对驳回认租申请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略)住(略)(地址详见下文)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认租家庭认同本次公示信息,并且不再申请复核。
四、投诉举报和监督
(略)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略)住(略)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略)住(略)投诉举报电话:(略)-(略),书面材料受理地址:(略)3栋(略)A室。
(略)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五、重要提示
(一)如需放弃本次认租,请认租家庭在公示期间内((略)年(略)月(略)日(略):(略)前)(略)提交撤销本批次认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略)径:(略)深(略)站—“住房保障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撤销公共租赁住房认租申请”。
(二)已按照原政策认租本批次房源的认租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谨慎考虑申请经济状况核对问题,如已申请,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核对结果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或签订租赁合同前未出具核对报告的,须按照原政策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
2.若核对结果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核对报告出具时间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的,取消本次配租资格且须退出轮候册。
(三)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略)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数、户籍、婚姻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如已选定住房的,将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五)认租家庭因配偶非深户且无有效居住证等原因导致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减少,认租的意向房源包含符合其实际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的,列入选房名单,但其仅能选择符合其实际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未认租符合其实际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的,不列入选房名单。
(六)此次公示的合格认租家庭,如是经相关部门核实证明的特殊家庭且在本次认租截止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略)完成特殊情况登记的,若公示信息中无相关信息,请在本次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略)住(略)提交信息变更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租家庭认同本次公示信息(本批次认租资格的户籍核查时点为(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七)公示结束后,选房通告和选房名单(略)站发布。具体时间安排以正式公布的为准。
(八)(略)住(略)联系地址:(略)3栋(略)A室。电话:(略)-(略),接听时间:工作日9:(略)-(略):(略),(略):(略)-(略):(略)。
附件:1.(略)户籍在册轮候人认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合格名单
2.(略)户籍在册轮候人认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不合格名单
(略)住(略)
(略)年(略)月(略)日